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-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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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八条国务员得院列席及发言,为政府提案,得委员代理。

    前项委员由统。

    第八章法院

    第八条华民国司法权,由法院。

    第八条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,法律定。

    第八六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、刑事、政及其一切诉讼,宪法及法律有特规定者,此限。

    第八七条法院审判公,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,得秘密。

    第八八条法官独立审判,无论何,得涉。

    第八九条法官,非依法律得减傣、停职或转职。

    法官,非受刑罚宣告或惩戒,得免职,改定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,此限。

    法官惩戒法律定。

    第九章法律

    第九条院议员及政府各得提法律案,经一院否决者,一期得提。

    

    第九一条国议定法律案,统须送达公布。

    第九条国议定法律案,统否,得公布期声理由,请求复议,院各有议员仍执前议,应即公布。

    未经请求复议法律案,逾公布期限,即成为法律,公布期国闭或众议院解散者,此限。

    第九条法律非法律得变更或废止。

    第九条法律宪法抵者无效。

    第章计

    第九条课租税及变更税率,法律定。

    第九六条现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,仍旧征收。

    第九七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契约,须经国议定。

    第九八条国家岁岁,每由政.府编成预算案,国,先提众议院。

    参议院众议院议决预算案修正或否决,须求众议院意,得意,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。

    第九九条政.府因特事业,得预算,预定限,设继续费。

    第一〇〇条政.府为备预算足或预算所未及,得预算案设预备费。预备费支,须次期请求众议院追。

    第一〇一条左列各款支,非经政.府意,国得废除或削减:

    一、法律属国家义务者;

    、履条约所需者;

    、法律规定所需者;

    、继续费。

    第一〇条国预算案,得为岁增加。

    第一〇条计度始,预算未成立,政.府每依前度预算一施。

    第一〇条为外战争,或战定召集国,政.府经国委员议决,得为财政急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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