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-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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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第一条国委员,每国常闭前,由院各议员选委员组织。

    第条国委员议事,委员额列席,列席员意决。

    第条国委员国闭期除使各条所定职权外,得受理请愿并建议及质。

    第条国委员须将经过事由,国始报告。

    第六章统

    第条华民国政权,由统国务员赞襄。

    第六条华民国民,完全享有公权,岁,并住居国者,得被选举为统。

    第七条统由国议员组织统选举选举。

    前项选举,选举数列席,用无记投票,得票投票数者为当选,次投票无当选,就第次得票较者决选,得票过投票数半者为当选。

    第八条统期,被选,得连一次。统前,国议员须集,组织统选举,次统选举。

    第九条统就职,须为左列宣誓:“余誓诚,遵守宪法,执统职务,谨誓。”

    第六条统缺位,由副统继,统期止。

    统因故执职务,副统代理。

    副统缺位,由国.务.院摄其职务。国议员集,组织统选举,次统选举。

    第六一条统应解职,届期次统尚未选,或选尚未就职,次副统亦代理,由国务院摄其职务。

    第六条副统选举,依选举统规定,统选举。副统缺位,应补选。

    第六条统公布法律,并监督确保其执。

    第六条统为执法律或依法律委,得发布令。

    第六条统为维持公共治安,或防御非常灾患,机急,召集国,经国委员议决,得国务员连带责,发布法律有等效力教令。

    前项教令,须次期国七请求追,国否,即失其效力。

    第六六条统免武官吏,宪法及法律有特规定者,依其规定。

    第六七条统为民国陆海军元帅,统率陆海军。陆海军队编制,法律定。

    第六八条统外国为民国代表。

    第六九条统经国意,得宣战,防御外国攻击,得宣战请求国追。

    第七条统缔结条约,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条约,非经国意,效力。

    第七一条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,国委员为无戒严,应即为解严宣告。

    第七条统颁予荣典。

    第七条统经最法院意,得宣告免刑、减刑及复权,弹劾事判决,非经国意,得为复权宣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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